關于印發《安徽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直駐皖各單位,省直各單位,各高等院校:
現將《安徽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
中共安徽省委組織部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確保新進人員素質,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維護應聘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原人事部第6號令),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以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一律實行公開招聘。
第四條 公開招聘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采取考試、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五條 公開招聘堅持黨委、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事業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統一規范、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六條 公開招聘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報、核準招聘計劃;
(二)制定、核準招聘方案;
(三)發布招聘信息;
(四)受理報名,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五)考試;
(六)考察與體檢;
(七)確定擬聘人員并予公示;
(八)按照規定報批或者備案;
(九)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對急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緊缺專業人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的人員,經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可以簡化程序進行招聘。
第七條 各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是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綜合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履行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指導和管理職責。
第二章 招聘計劃與信息發布
第八條 事業單位在經核準的崗位結構比例范圍內,根據崗位空缺情況制定招聘計劃和方案,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后,省直事業單位(含省直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分別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核準,市、縣(市、區)直事業單位分別報設區的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準。
各單位申報、制定招聘計劃和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招聘單位編制情況和崗位空缺情況、擬招聘人員數量、應聘人員資格條件、招聘方式、招聘程序、時間安排等。
第九條 招聘計劃和方案確定后,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組織部門統一發布,也可同時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公開發布。
招聘信息須在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網站上公開發布,也可在人力資源市場網站、人事考試網站以及招聘單位網站或其他媒體上公布。
第十條 招聘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聘單位、崗位;
(二)招聘數量;
(三)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報名與資格審查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考試的方式與科目、內容、范圍以及時間、地點;
(六)考試成績計算方法;
(七)考察、體檢的內容、標準和要求;
(八)擬聘用人員名單的確定及其公布方式;
(九)咨詢電話、舉報或投訴電話;
(十)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招聘信息的發布時間距離報名開始的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招聘信息公開發布后,不得擅自更改或取消,確因報考人數過少等原因需要更改或取消的,應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提出更正或取消的內容和理由,報同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后通過同一信息發布渠道發布更正公告。
第三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二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六)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尚未解除紀律處分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經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具有考試違紀行為且在??计趦鹊娜藛T,以及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調查的人員,不得應聘。
第十三條 公開招聘不得設置與崗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和歧視性條件要求。
第十四條 公開招聘的報名和資格審查工作由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也可由統一組織報名的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公開招聘可以采取網上報名或者現場報名的方式,報名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公開招聘采取網上報名方式的,應聘人員應當根據規定的應聘資格條件,按照規定的方式提交應聘申請材料,并在網上簽署“誠信承諾書”。報名時應聘者提交的申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與所報考崗位資格條件要求一致。
第十七條 資格審查根據公布的應聘資格條件,確認應聘者是否具有應聘資格。資格審查時,應逐人查驗核實有關證書、證件、證明等材料。凡因弄虛作假或與應聘資格條件規定不符的,一經查實,即取消考試、聘用資格。
第十八條 為確保新進人員質量,應聘同一崗位,報名人數與招聘人數應確定適當的比例。達不到公告規定比例要求的,應相應核減招聘人數或取消該崗位的招聘,并及時告知應聘人員改報其他崗位。對少數因專業緊缺確實難以形成競爭或招聘碩士研究生以上層次人員的崗位,經同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可降低比例開考。
|